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被引量:45
Should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Be Introduced Into China's Civil Law
中文题名: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尹志强
第一作者:尹志强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76-79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非民法性赔偿;
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关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