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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被引量:45

Should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Be Introduced Into China's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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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尹志强

第一作者:尹志强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76-79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非民法性赔偿;

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关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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