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2条、33条、53条之规定 被引量:17
The Structure of Insurance Contractual Rights and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Interest
中文题名: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2条、33条、53条之规定
作者:高宇
第一作者:高宇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6
卷号:20
期号:4
起止页码:69-7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保险利益;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42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