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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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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作者:黄京平 陈鹏展

第一作者:黄京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4

起止页码:34-39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不再执行;缓刑;刑罚制度;

摘要: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分类号: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75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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