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海运提单中重量不知条款的法律性质
作者:初北平 刘倩
第一作者:初北平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7
起止页码:65-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海运提单;法律性质;重量;海上货物运输;散货运输;保证责任;法律效力;承运人;提单持有人;危险货物;
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通常将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记载于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需按照提单的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也被当然地理解为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的货物数量。在散货运输中,承运人为规避在对货物的重量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提单记载的数量所承担的此种保证责任,通常会以“重量不知”之类词句加以限制。重量不知条款的效力将影响到承运人在货损货差索赔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笔者经调查发现,即使是提单正面订有重量不知条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仍要求承运人在0.5%误差范围之外承担短量责任。本文将从重量不知条款的法律性质人手,探讨散货运输提单中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