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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被引量:41

The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Vicissitude of the Technology of Distinguishing the Person in Nature and the Person in Law: Concurrently on Capacity for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of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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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作者:马俊驹

第一作者:马俊驹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6

卷号:28

期号:4

起止页码:44-53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自然人;人格;权利能力;伦理;民法典;

摘要: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分类号:D956.13[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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