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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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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柯阳友

第一作者:柯阳友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7

起止页码:11-14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既判力理论;再审制度;诉讼程序;冲突;确定力;法律关系;诉讼对象;判决;拘束力;

摘要:既判力理论被视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后诉的拘束力。判决对诉讼对象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作出的法的判断具有有权的确定力.这种效力相对于诉讼程序上的形式确定力而言.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或只对后诉产生效力.称为“既判束法院和当事人在以后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反或矛盾的主张或判断。这种拘力".这种效力因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具体言之,既判力是通过终局生效的判决产生的通用力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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