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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析     被引量:1

Criminal Liability for Transmission of 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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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爱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析

作者:王水明

第一作者:王水明

机构:[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年份:2006

卷号:8

期号:3

起止页码:55-59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HIV;传播;刑事责任能力;爱滋病病毒携带者;

摘要:当某人得知他/她携带爱滋病病毒(阳性)并与他人/她人进行亲密性行为,他/她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争论的焦点是对该行为能否犯罪化?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该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可能会带来一些认定上的分歧,特别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并处以刑罚,该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分类号:D919.3[司法精神医学] D924[刑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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