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法律人格的本质     被引量:4

收藏

中文题名:论法律人格的本质

作者:王利民

第一作者:王利民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6

期号:4

起止页码:72-75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辑刊

中文关键词:私法地位;法律人格;自由;

摘要:私法作为人本主义和权利本位的立法,以法律人格的确立与保护为核心。法律人格即人的私法地位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人的社会本质属性,由此自由应当是体现为法律人格的正义。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和意义根本在于其作为自由的存在并受自由的保护。人只有在享有自由的条件下,才能自主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和支配自己的社会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和实现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因此也才是具有法律人格即一定私法地位的人。自由是一种社会存在,意志本身的自由只是精神自由,而不是行为自由,只有行为自由即社会自由才是规范的自由亦即法的自由。它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人类历史与社会发展的限制与影响。

分类号:D903[法的起源与本质]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