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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证人之作证责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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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古代证人之作证责任

作者:张友好 张春莉

第一作者:张友好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2]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年份:2006

期号:4

起止页码:104-110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证人义务;作证责任;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古代证人要履行到场、陈词和真实等义务,否则会被追摄、拷讯和问罪。这一方面确是保障了证人作证,但同时也易导致对证人的无端滋扰和恣意侵害。为此,实践中对司法官吏的这一权力又作了必要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还仅仅停留在对权力滥用的消极禁止上,并没有赋予证人以任何积极权利,从而无力实现对证人之有效保护,“畏证”、“避证”、“拒证”和“伪证”现象依然。对我们今天有警示和借鉴意义。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11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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