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
作者:龙卫球
第一作者:龙卫球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6
期号:7
起止页码:54-54
中文期刊名:中国检察官
中文关键词:债务人;本质研究;债权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起点;概念理解;一般规则;罗马法;界定;
摘要:关于“债”或“债的关系”的概念理解,可以先从关于“债”的定义考察入手。在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文献中,罗马法有两个关于“债”的权威定义,均由债务人的义务入手,界定债为“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换言之,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首先发生债务然后才对应生出债权,是债权对应于债务,而非债务对应于债权。《法国民法典》没有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也没有对“债”进行一般界定,而是分别针对各种具体之债做出界定。其关于各种债的定义,基本因循了罗马法的表述方式,也从债务人“应为”给付的角度入手。到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债”的界定似乎发生了变化。《德国民法典》在第2编“债务关系编”第1章第1节开篇第241条第1款称,“依据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