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回避对象酌立法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4
The Litigation Defect and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Object of Applications for Withdrawal in Civil Procedures
中文题名:论民事诉讼回避对象酌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一作者:易萍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06
期号:4
起止页码:90-93
中文期刊名:广东商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回避对象;回避权;立法完善;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因受到当事人知情权和被申请主体资格等限制,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这与我国回避制度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化有密切关系。我国立法应当与司法改革的成果相适应,适当扩大回避对象的范围,并从程序性质的重新界定、告知制度的细化、制度之间的衔接等方面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实现。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