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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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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者:吕国强 吴登楼

第一作者:吕国强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6

期号:9

起止页码:78-8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商品来源;TRIPS;地理名称;

摘要:地理标志含义。地理标志英译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在国际上,地理标志较早时称为原产地名称,1958年10月31日制定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作出了规定。该协定第2条第12页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此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明确适用了地理标志概念。TRIPS第3节中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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