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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拟制自认之构成及其法理——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     被引量:7

On the Condition of Admission of 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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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拟制自认之构成及其法理——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

作者:张友好

第一作者:张友好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5

起止页码:114-120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自认;拟制自认;证据;

摘要: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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