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解释论 被引量:6
The Interpretive Position of Delivering Goods Without Original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中文题名: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解释论
作者:杨俊杰
第一作者:杨俊杰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6
卷号:8
期号:4
起止页码:37-45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交货条件;可转让性;
摘要: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5900);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