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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     被引量:12

Legal Nature and Remedy Procedure for Damage Caused by Public Faciliti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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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

作者:解志勇 裴建饶

第一作者:解志勇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06

卷号:8

期号:4

起止页码:80-88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法律性质;救济途径;

摘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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