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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应缓行     被引量:1

The Legisl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basic Law Should be Dela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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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制定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应缓行

作者:高利红 陈海嵩

第一作者:高利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30073

年份:2006

期号:2

起止页码:118-122

中文期刊名:科技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循环经济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

摘要: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是目前学界讨论的热点.从现实基础看,我国尚不具备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现实条件;从法律基础看,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会和现有法律制度产生难以解决的重叠和冲突;从思想基础看,现阶段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不仅在论证理由上不充分,更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因此,目前不宜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而应该加快研究制定各循环经济单项法和特别法.

分类号:D921.9[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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