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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和谐: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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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冲突与和谐: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

作者:孔庆余

第一作者:孔庆余

机构:[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9

起止页码:29-32

中文期刊名:律师与法制

中文关键词:《法律援助条例》;律师义务;政府责任;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协调发展;《律师法》;和谐;冲突;

摘要: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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