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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模式     被引量:7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dentifier's Court Examination Patter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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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构建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模式

作者:王瑞恒 张选兵

第一作者:王瑞恒

机构:[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年份:2006

卷号:29

期号:5

起止页码:24-26

中文期刊名: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人;质证;

摘要: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但实践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有效的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模式,以促进鉴定结论公正公信地被法庭采纳与采信。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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