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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法律之间——论船舶适航义务的涵义及判断标准     被引量:5

Fact And Law -On The Meaning Of Watercraft' s Seaworthiness Obligation And Its Estimation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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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事实与法律之间——论船舶适航义务的涵义及判断标准

作者:杨树明 郭东

第一作者:杨树明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5

起止页码:63-66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船舶适航义务;判断标准;法律;海上货物运输;涵义;《海牙规则》;承运人;

摘要:船舶适航性(Seaworthiness)原是英美海商法的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该条款即为通常所称的船舶适航性规定,也即法律明令海上货物承运人或船东必须承担的适航义务,其履行与否对于承运人或船东而言极为重要,尤其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直接关系承运人或船东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因此,适航义务一向被称为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首要义务”。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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