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被引量:10

On Exertion Of Collective Country Land Ownership

收藏

中文题名: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作者:张安毅

第一作者:张安毅

机构:[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5

起止页码:149-15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法人治理结构;物权法;第62条;

摘要:《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