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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比较研究——兼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条款     被引量:1

A Comparative Research into Hardship and Force Majeure and Fru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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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比较研究——兼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条款

作者:王青松

第一作者:王青松

机构:[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7

年份:2006

卷号:34

期号:5

起止页码:51-53

中文期刊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情形变更;合同落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摘要:各国合同法理论均承认在合同签订后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暂时中止履行甚至废止合同,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称为合同落空规则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作为目前国际合同统一化运动的最新成果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这两种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但又密切相关的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整合。文章对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比较研究。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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