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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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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王东敏

第一作者:王东敏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6

期号:8

起止页码:76-7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股东名册;登记机关;公司法;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审判实务;

摘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规定涉及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作粗浅探讨。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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