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孙鹏
第一作者:孙鹏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0031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122-129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效力判断;
摘要: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592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