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之应然主体 被引量:3
Study on Natural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Helping Criminals Escape Punishment
中文题名: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之应然主体
第一作者:罗开卷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年份:2006
卷号:19
期号:5
起止页码:35-38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然主体;政法委;
摘要: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理解和适用,见仁见智。以罪刑法定为指导对本罪主体进行法条解析:本罪之应然主体以“身份说”为主,兼采“职权说”,皆以负有查禁犯罪的职责为前提。查禁犯罪活动是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这一过程的活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各级党委机关中的政法委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之主体。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