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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被引量:13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Profits" Should Be Deleted From Copyright Offence Stipulations in China's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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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作者:裴显鼎

第一作者:裴显鼎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北京100745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41-43

中文期刊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犯罪;营利;刑事立法;

摘要: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刑法条款之间、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矛盾,司法补救功能无从发挥等系列问题。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已成为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低义务.但在具体修改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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