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被引量:13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Profits" Should Be Deleted From Copyright Offence Stipulations in China's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作者:裴显鼎
第一作者:裴显鼎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北京100745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41-43
中文期刊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犯罪;营利;刑事立法;
摘要: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刑法条款之间、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矛盾,司法补救功能无从发挥等系列问题。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已成为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低义务.但在具体修改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