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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规则——对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说明的考察    

On the Compensation Rules for Inflictions Caused by Public Facilities --A Stud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e Restitu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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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规则——对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说明的考察

作者:吴东镐

第一作者:吴东镐

机构:[1]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90-94

中文期刊名:东疆学刊

中文关键词:公共设施;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规则;

摘要:国家赔偿法立法说明的法律文本所表明的观点是: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民事赔偿规则,其赔偿责任主体为负责管理公共设施的企事业单位。但无论从公私法区分的法理上分析,还是民法通则126条的适用范围及权益救济上的局限性而言,进而从我们对世界潮流的关注上讲,应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即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国家赔偿规则。当然,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解决,国家不负担赔偿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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