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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被引量:4

Analysis of Compony Memorandum by the New Compo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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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章程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作者:阳雪雅

第一作者:阳雪雅

机构:[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年份:2006

卷号:4

期号:5

起止页码:64-68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章程;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信义性规则;

摘要:可以借鉴M·V·爱森伯格提出的划分体系,具体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三类;结构性规则、信义性规则和分配性规则。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三类规则进行分析:首先从结构性规则中的表决权和参与权入手,分析公司章程能否有所为;对信义性规则研究,一定要从公司实践出发来分析对股东施加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实施性,从而判断章程能否有所为;最后从不同立法例分析分配性规则:得出股东对利益分配的自主性可能确实会诱发一定的道德风险,章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应有所作为的结论。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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