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被引量:22
On establishment of litigation declarant qualification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welfare
中文题名: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作者:李光禄 刘明明
第一作者:李光禄
机构:[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年份:2006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96-99
中文期刊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司法救济;
摘要: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