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机制研究(下) 被引量:3
Studing on the Law Functions of Building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Ⅱ )
中文题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机制研究(下)
第一作者:吕世伦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期号:5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自治;社会权力;回归社会;市民社会;社会意志;小政府;大社会;
摘要:(5)法保障实行广泛的社会自治,扩大社会权力,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法之所以必须而且能够成为国家回归社会的强大手段甚至是基本手段,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权是“市民社会向国家派出的代表团,所以它所制定的法是社会意志或广大群众公意的体现。既然如此,法就成为支配国家、特别是政府的惟一力量。
分类号:D6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问题]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