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完善死刑复核制度构想
作者:纪红华 胡嘉金
第一作者:纪红华
机构:[1]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年份:2006
期号:11S
起止页码:51-52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构想;三国时期;魏明帝;决定权;无罪;死者;
摘要: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复核 关于死刑,最早有成文记载的在商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有失常规,也不能妄杀无罪之人。三国时期魏明帝规定,应处死刑而“有乞恩者,使与奏。”北魏设立了全面的死刑奏报制,将判死刑的最终决定权收归中央。“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民不可复生,惧监宫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刑州国之大辟,皆先之谳报乃施行。”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