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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冲突法与实体法关系三题     被引量:2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onflict of Laws and Substantive Law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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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中冲突法与实体法关系三题

作者:谢新胜

第一作者:谢新胜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6

起止页码:70-76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冲突法;实体法;关系;概念;范围;

摘要:冲突法与实体法并存于民法典中,是未来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存在形式。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在同一法典中协调两种不同性质法律的关系,值得思考。实际上,民法典中的冲突法即使与实体法具有相同的概念形武,其含义和范畴也大相径庭;冲突法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要旨,其规定的内容也必然较实体法广博;更重要的是,冲突法也并非与实体法是一种直线型的“上下位”关系,冲突规范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意加以排除。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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