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冲突法与实体法关系三题 被引量:2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onflict of Laws and Substantive Law in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典中冲突法与实体法关系三题
作者:谢新胜
第一作者:谢新胜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6
起止页码:70-76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冲突法;实体法;关系;概念;范围;
摘要:冲突法与实体法并存于民法典中,是未来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存在形式。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在同一法典中协调两种不同性质法律的关系,值得思考。实际上,民法典中的冲突法即使与实体法具有相同的概念形武,其含义和范畴也大相径庭;冲突法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要旨,其规定的内容也必然较实体法广博;更重要的是,冲突法也并非与实体法是一种直线型的“上下位”关系,冲突规范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意加以排除。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