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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婚姻:婚姻自由的宪法之维     被引量:15

Marriage and State:Constitutional Respect on the Freedom of the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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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家与婚姻:婚姻自由的宪法之维

作者:周伟

第一作者:周伟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12

起止页码:16-2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同性婚姻;

摘要:作为宪法基本权丰嗍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与侵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既不受国家的强迫、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我国法律规范中限制公民结婚和离婚的某些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是相冲突的,国家对婚姻自由限制只能是在宪法精神下基于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婚姻自由是否可以包括同性婚姻近年来设少数群体呼吁,其法律理论祷要从宪法平等的层面进行探讨。同性婚姻的法理学源于宪法平等而非婚姻法,即性的平等而非男女平等,同性婚姻如果需要国家的保护。首先需要对宪法平等权作扩张的解释.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由法律规范调整的讨论视角。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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