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
作者:易军
第一作者:易军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6
期号:5
起止页码:27-34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公序良俗;基本功;当事人利益;法律行为;私法;公共政策;自治原则;公共利益;
摘要:一、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条款 在私人自治原则之下,当事人得藉法律行为或合同自主地从事交易活动,立法者或裁判者原则上无权置喙此种民事活动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因为“自治法既然强调自治,似乎就不应再渗入公共政策的考量,让它像一套中性的比赛规则一样,没有政策就是它的政策。这确实是传统民法从罗马法以降向来隐藏的一个大前提。”然而,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甚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考量,法律也设置规范对私人自治予以一定的限制。综观世界各国或各地区民法关于法律行为或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可以说,这些立法均毫无例外l的以一定的表征公共利益(commonweal & public goods)或社会公德(socia lmorality)等内容的范畴对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加以检视。只有在不违背这些范畴情况下。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