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40

Formal Examination 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Qn The Examination Oblig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Ageney For Immovable Praperty

收藏

中文题名: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作者:朱岩

第一作者:朱岩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106-109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不动产登记;

摘要: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