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40
Formal Examination 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Qn The Examination Oblig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Ageney For Immovable Praperty
中文题名: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作者:朱岩
第一作者:朱岩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106-109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不动产登记;
摘要: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