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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和谐社会——关于山东法院适用缓刑及缓刑和解的调查报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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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缓刑与和谐社会——关于山东法院适用缓刑及缓刑和解的调查报告

作者:周玉华 秦秀春

第一作者:周玉华

机构:[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6

期号:12

起止页码:51-5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缓刑制度;和谐社会;短期自由刑;和解;法院;山东;刑罚权;50年代;

摘要:缓刑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宣判刑罚时根据情况把执行延缓一定的时间,倘若经过缓刑期而不犯新罪,就认可刑罚权的消失。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建立缓刑制度以来,司法实践中开始大量适用缓刑,而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缓刑立法的本意而言,缓刑的适用无非出于下列动机:一是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病的消极的职能方面;二是不执行刑罚却要取得与执行刑罚同样效果的积极的职能方面。在我国,对于缓刑的价值也形成如下通说: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与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经济支出。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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