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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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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

作者:冯小光

第一作者:冯小光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6

期号:12

起止页码:65-6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宪政意义;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主体;法律保护;民法调整;

摘要: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一是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的平等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宪法中有关平等权的规定体现在部门法中,表现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地位平等,这是民法自身的属性决定的。笔者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范畴之内探讨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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