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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知晓非法取证信息后的处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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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检察机关知晓非法取证信息后的处置

作者:汤啸天

第一作者:汤啸天

机构:[1]上海政法学院

年份:2006

期号:12X

起止页码:11-13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非法取证;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处置;信息;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对采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排除。尽管“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尚未在我国以明示的方式确立,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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