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On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atters of Thailand
中文题名:泰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第一作者:欧福永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63-16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泰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管辖权的限制;
摘要: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