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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On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atters of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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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泰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作者:欧福永 刘星

第一作者:欧福永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63-16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泰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管辖权的限制;

摘要: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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