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
第一作者:刘德良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1
起止页码:100-107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物权;债权;涉他性效力;权利公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摘要: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