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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     被引量:22

The Priority Rul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Debtors in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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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

作者:李永锋 李昊

第一作者:李永锋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1

起止页码:42-53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优先规则;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登记注册主义;表见让与;

摘要: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让与通知效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将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确定被让与债权之归属的优先规则,包括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注册主义,我国民法在解释上应当采纳通知主义。债务人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清偿与优先规则确定的债权归属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的让与,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受让人。表见让与适用于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的情形,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对袁见让与的适用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债务人有权不主张袁见让与而拒绝向袁见受让人清偿或请求返还清偿。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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