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从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开始 被引量:15
Functional Propriety Doctrine and the Choi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s Mode ——Beginning with the "Advisory Opinion Ban" of U. S. A.
中文题名: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从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开始
作者:张翔
第一作者:张翔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7
期号:1
起止页码:112-117
中文期刊名:学习与探索
中文关键词:宪法解释;“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功能适当原则;抽象解释;具体解释;
摘要:宪法解释应当以何种方式展开是中国宪法学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对美国1793年确立的“禁止咨询意见”原则的探究可知,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必须与宪法解释机关的功能相适应。虽然各个国家确立了不同的宪法解释模式,但基本上都体现了“功能适当原则”。中国现有体制下的宪法解释只能适用抽象解释的模式,宪法解释程序的建立也必须以此为前提。
分类号:D911.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578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