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作者:黎蜀宁 黄良友
第一作者:黎蜀宁
机构:[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400010;[2]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年份:2007
卷号:5
期号:1
起止页码:33-41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生效法律文书;民事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力量;
摘要: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阻碍民事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就需要运用制裁的手段来排除妨害。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行为人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裁是民事执行机关有效实施民事执行行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保障,也是国家维护统治权的必然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非合作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因素,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作了规定,但比较简略,从而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本文拟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
分类号:D915.183[执行程序]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