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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社会规则理论的限度     被引量:2

The Limit of Hart's Theory of Social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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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哈特社会规则理论的限度

作者:苗炎

第一作者:苗炎

机构:[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7

卷号:13

期号:2

起止页码:153-160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社会规则;初级规则;法律规则;接受;服从;

摘要:哈特以社会规则理论为核心阐释法律的概念,使规则区别于习惯,并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同时,社会规则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限度,这集中表现在,根据哈特的理论,在法体系之下,作为法律规则的初级规则的成立并不以其具有社会规则这一身份为必要条件。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能够经由通过法体系效力判准的检验而在其被真正实践之前就成立,因此,有些法律规则不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理论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则。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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