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常健
第一作者:常健
机构:[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9
年份:2007
卷号:24
期号:1
起止页码:30-37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公司;公司本质;公司法;股东;投资工具;
摘要: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12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