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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合同承诺的生效规则    

On the Rules About How Acceptance Take Effect in Contract Law in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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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英美法合同承诺的生效规则

作者:夏秀渊

第一作者:夏秀渊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07

卷号:6

期号:1

起止页码:86-88

中文期刊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英美法;合同承诺;生效规则;到达主义;

摘要:我国的法学著作大都认为,两大法系在合同承诺的生效规则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英美法采纳了发信主义。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依投邮主义,即使信函和电报在传递途中遗失,合同也照样成立,这显然不合情理,故英美法系的法官把邮递规则限定在十分狭窄的范围内。依英美法的规定,以对话为承诺时的生效规则为了解主义,非以对话为承诺时的生效规则为到达主义.邮递送达承诺时的生效规则是到达主义和投邮主义。发信主义只是合同承诺生效制度中的例外规定.两大法系的承诺生效规则差别不大。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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