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条 被引量:2
Several Thoughts on the Legal System for Joint Dangerous Behavior ——Concurrent Comments on the 4th Article of Interpretation Relating to Certain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Hearing of Person Damage Compensation Cases
中文题名: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条
作者:方益权
第一作者:方益权
机构:[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年份:2007
卷号:20
期号:2
起止页码:49-54
中文期刊名: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溯源;构成要件;其他侵权行为;
摘要: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条,在新中国民法中首次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其比较陌生,经常将它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混淆。深入研究其起源和发展状况,有利于揭示该法律制度的创设意义和发展规律;对其构成要件做深入分析,有利于把握其实质,并最终将其与其他侵权行为区分开来,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都具重要意义。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