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死亡给付保险之被保险人的同意权研究——兼评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3款之疏漏及其补充
作者:樊启荣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90-102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死亡给付;被保险人;同意权;立法完善;
摘要:由第三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为防止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人格权以及尊重被保险人之自主决定权,须经被保险人之书面同意方能生效。在解释论上,为赋予被保险人完全之同意权,“书面同意”应统括“事前之允许”与“事后之承认”;作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之特殊生效要件之一,“书面同意”并非取代保险利益原则,应采“同意主义”与“(保险)利益主义”之同时具备的双重生效标准;同意权应专属于被保险人本人,即使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而为之;被保险人对其同意得随时撤销,撤销之效果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3款对被保险人同意权及其行使存在诸多疏漏,亟待修订与完善。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597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