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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吗?——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质疑     被引量:9

The Unmodified Registr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Shareholder' s Rights Shouldn't Be against A Third Party?—— Questions on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33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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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吗?——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质疑

作者:沈贵明

第一作者:沈贵明

机构:[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07

卷号:22

期号:2

起止页码:90-94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登记的效力;立法技术;

摘要: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分类号:D923.96[婚姻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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