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我国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选择——一种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分析思路
作者:任尔昕
第一作者:任尔昕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32-38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第三民商事主体;法人;
摘要:对合伙企业法律人格进行选择时,应当从“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将合伙企业定位为“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必要性主要在于避免对现有法人制度造成严重)中击;障碍因素主要是“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内涵难以确定,不利于合伙企业制度自身的发展。而将合伙企业定位为法人的必要性主要在于有利于合伙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可彻底解决我国现行法人制度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障碍因素主要在于对我国现行法人制度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改革法人制度所带来的各种成本。从合伙企业制度本身的完善、法人制度的完善、改革时机以及和相关法律配套等因素综合分析,我们应当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为法人。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