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作者:王健
第一作者:王健
机构:[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杭州310018
年份:2007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104-11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执行模式;执行主体;执行途径;执行方式;
摘要: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14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