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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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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作者:王健

第一作者:王健

机构:[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杭州310018

年份:2007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104-11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执行模式;执行主体;执行途径;执行方式;

摘要: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14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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